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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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 管理條例》,規范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制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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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方法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是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輸變電工程》(HJ 24-2014)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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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發布于 1998 年,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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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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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名稱修改為《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輸變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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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直流輸電工程合成電場限值及其監測方法》(GB 39220)和《輸 變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 1113),刪除了《直流換流站與線路合成場強、離子 流密度測量方法》(DL/T 1089)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發〔2006〕28 號) 等規范性引用文件;按規范性引用文件的*新版本對標準內容進行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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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和定義中增加了“環境保護設施”和“環境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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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和“初步設計環境保護措施”評價內容,刪除“公眾參與” 和“社會環境”評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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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了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向下調整一個級別內容和與國家產業政策相符性內容,增加 了“隨橋等敷設的電纜,氣體絕緣金屬封閉輸電線路(GIL)”適用電磁環境評價等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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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輸變電工程》(HJ 24-201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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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的附錄 A、附錄 B 為規范性附錄,附錄 C~附錄 E 為資料性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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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輻射源安全監管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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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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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 2020 年 12 月 14 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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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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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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