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發改委下發《2021年第40號令》——《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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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1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務院同意,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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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4年發布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4年第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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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目錄對西部地區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修訂在各省(區、市)現有條目基礎上適當增減和修改了有關內容,目的在于體現發展導向的同時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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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方向——科技自立自強、產業有序轉移、發揮地方特色、補短板強弱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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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將成為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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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在西部地區的企業,以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的,可以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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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國務院同意,該優惠政策已明確延續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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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重的認定標準由70%放寬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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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文來梳理一下本目錄中環保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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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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